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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轉貼] 抗議薪酬政策 警隊 6.28 遊行 32年來首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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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09-06-19 11:52:12
    [size=4][b]抗議減薪 挑戰政府[/size=4][/b]
    [size=4][b]32年來首次警隊 6.28大遊行[/size=4][/b]
    2009年06月19日

    【本報訊】近期公務員薪酬趨勢調查結果及減薪爭議,觸發警務人員上街抗議。有警務人員發起本月 28日舉行大型遊行,抗議現行警隊薪酬政策,促請政府盡快為警隊設立獨立薪酬機制,估計上至警司、督察,下至員佐級人員共數百人參加。這是 1977年兩千多名警務人員上街不滿廉政公署大舉拘捕警員後,另一次大規模抗爭行動。有立法會議員及警隊職方代表直言,這勢必對曾蔭權政府構成巨大挑戰。 記者:謝明明

    多個警務人員組織均曾聽聞是次上街遊行。香港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接受查詢時表示,相關人士更希望爭取警隊四個職方協會支持,但該協會暫未有定案。據他了解,不少同袍均響應今次上街行動,當中包括警司級人員,「呢次肯定係史無前例由警務人員發起嘅上街活動,對曾蔭權政府係一次好大嘅挑戰。」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鍾錦華也稱,有聽聞今次上街行動,但該會不作任何評論。

    據悉,今次發起上街遊行的警務人員來自警隊各階層,「由員佐級、督察級以至警司級都有。」相關警務人員今日將向警方遞交不反對通知書,申請本月 28日由灣仔警察總部遊行至中區政府總部。 

  • 2009-06-19 11:52:36
    [b]「中央會視為失控」[/b]

    消息人士稱, 88年的凌衛理檢討報告書,以及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先後兩次同類檢討,一直將警隊職系架構及薪酬政策與其他紀律部隊相提並論,但警隊員工認為,警隊工作有其獨特性,不應與其他紀律部隊混為一談,「過去 21年我哋都希望警隊有自己獨立嘅薪酬機制,但當局全無反應。」加上近日不少警隊員工不滿薪酬趨勢調查及減薪建議,促成今次上街行動。

    6月 28日參與遊行的警務人員會以代表警隊的藍色及白色,作為遊行隊伍的衣着主調,但不會穿着軍裝制服,「相信唔少人會着警隊 T恤,總之令人一眼都知道係警務人員。」被問及為何不選擇 7.1遊行,消息人士稱,由於當日不少警務人員需要上班,不能請假參與。

   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不諱言,今次警務人員上街抗議勢必對特首曾蔭權的管治班子一次巨大挑戰,「鶽家連警隊都出埋嚟上街,中央實會視為幾嚴重嘅失控情況。」涂表示,任何人均有權為本身權益上街遊行,但他認為今次警務人員上街是為爭取整體薪酬福利,在目前社會經濟艱難時刻,未必獲社會認同及支持。

    警方發言人回應稱,暫未接獲有關遊行通知,警隊管方一直與職方代表保持密切聯繫,了解他們的訴求


    [b]「料政府出手㩒住」[/b]

    接近政府消息人士指出,政府已「收到風」,「話晒中、低層公務員已經凍薪,政府都唔明白點解佢哋仲咁抗衡?相信政府會出手,起碼會㩒住個班員佐級。」行政會議本周通過,建議高級公務員 7月 1日起減薪 5.38%,但仍會跟公務員員方代表繼續商討。


    來源:[url]http://hk.apple.nextmedia.com/template/apple/art_main.php?iss_id=20090619&sec_id=4104&subsec_id=12731&art_id=12894330[/url] 

  • 2009-06-19 11:54:40
    [size=5][法庭消息]警打人屈藏毒水電工索償[/size=5]


    水電工遭警方控藏毒及襲警等罪名,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,裁判官更指警員證供不可信,水電工脫罪後,前日入稟高院原訟庭,向警方提出民事訴訟,指曾遭警員毆打、非法禁錮、以假證供誣告,令他身體多處受傷,並出現腦震盪後遺症,要求警方賠償。

    案中原告是馮燦雄,二十六歲,被告包括警務處處長、負責落案控告他的觀塘區女高級督察黃孝萱、東九龍衝鋒隊警長何達同(譯音)以及三名警員李子奇(譯音)、盧樂堅(譯音)及唐偉基(譯音)。

    原告在入稟狀稱,○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凌晨一時十五分,他駕車途經將軍澳寶康路,衝鋒隊警車示意他駛進附近油站,並在油站內用警車攔住他的座駕,四名衝鋒隊隊員無向他宣告拘捕,便不由分說強行拉他出車,將他按在地上用手銬反扣雙手,並拖入油站廁所內毆打。衝鋒隊其後帶他到觀塘警署非法禁錮十五小時後,他才獲准保釋。

    原告續稱,他被毆打期間,衝鋒隊曾搜查其座駕,並無任何發現,但當他在同年十二月十二日到觀塘法院應訊時,卻被控以藏毒、抗拒警務人員及襲警三項罪名,他指這是因為黃孝萱向法庭提供虛假證供所致。
    出現腦震盪後遺症

    原告又指,去年六月案件開審,四名衝鋒隊隊員在庭上作假證供,聲稱在他身上找到「冰」毒,又指他逃跑時被警員截停才跌倒在地上,更誣指他藉詞上廁要求解開手銬時,掙扎逃走並用頭撞洗手盆弄傷自己,並弄傷了其中一名警員。結果裁判官認為警方證供不可信,判他所有罪名不成立,裁判官更特別指其中一名警員的行為「不文明」。

    原告表示,他在油站和警車等公眾地方被違法毆打,令他左眼結膜底出血、頭臉、身軀及四肢多處瘀傷及擦傷,更有腦震盪後遺症。衝鋒隊又無故將他捉住帶往警署扣留,是非法禁錮,警方明知證供不實仍向他提出檢控,屬惡意誣告,對他的身心及聲譽都造成傷害,違反了《警隊條例》賦予警務人員的職責及他免受隨意拘禁和檢控的公民權利。 案件編號: HCA 1418/09

    [url]http://the-sun.on.cc/cnt/news/20090619/00412_001.html[/url]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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